在大資管行業中,公益信托的發展最為迅速,也是國家鼓勵的信托業務之一,其對于公益事業的定義較為清晰。與此同時,自2016年9月《慈善法》施行后,信托設立的事前審批制變更為事后備案制,極大的提高了慈善信托的發行效率。
據普益標準統計,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成功備案了22單慈善信托產品,初始規模0.85億元,合同金額30.85億元,涉及教育、扶貧、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從慈善信托的規模來看,22單慈善信托的合同規模中超過100萬元但低于1000萬元的占比最大,共計9單;而1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下的分別設立有8單、5單。慈善信托的設立規模并不拘泥于門檻限制,而是更加靈活多樣。
而從期限結構上來看,現行的具有公益慈善目的的信托期限跨度較大,從22單慈善信托來看,無固定期限的有3單,3年以下的有3單,五年期的有6單,10年期的5單,永續型有5單,各期限類型分布較為均勻。
值得關注的是,普益標準研究員魏驥遙指出,目前我國定義公益信托時堅持了“完全公益”的原則,即“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因此嚴格來看大多數標榜的公益信托都只屬于“類公益信托”。
“完全的公私劃斷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公益事業,允許公益與私利并存的模式或能更好的鼓勵公益信托發揮應有的作用。”魏驥遙認為,近期較為火熱的股權公益信托就屬于類公益信托行列。相較傳統固收類投資,股權信托對信托財產的流動性管理和價值變動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改善了公益信托收益率低,難以發揮應有價值的窘境。從我國對公益信托的支持力度來看,未來或有更多類型的公益信托出現。
銀行公益理財產品:以投資收益捐贈于公益事業
相較于信托擁有的較為完善的公益理財流程,銀行業對于公益性質行為的規范相對較弱。但由于銀行業參與公益事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以常態化發行公益理財產品作為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參與方式的銀行數量有限。
據普益標準統計,從歷來發行的公益理財產品的產品類型來看,主要是以某些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為主題,從而開發出相應的理財產品較為普遍。
魏驥遙指出,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以突發公共事件為主題的公益理財產品時點效應較強,往往在當時非常受歡迎,而時點一過便會很快沉寂下來,這也突出了銀行理財投資者普遍熱心公益,但缺乏真正有效的支援公益渠道的現狀。
而從資金運用方式的角度,公益性銀行理財產品在設計時以投資收益捐贈于公益事業的居多,因此投向也趨同于公益信托,以保障資金安全為基礎,以真正實現公益目的為要義,多投資于債券、銀行間交易市場工具及同業拆借等。
總體來看,“對于銀行理財參與公益事業而言,由于市場會為追逐著高收益而頻繁換選不同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因而市場上的投資者在甄選理財產品時往往較難形成長期的粘性。”魏驥遙表示,如果銀行能夠通過理財產品的形式建立長效的支援公益事業的機制,那么無疑客戶粘性會增加,這樣有助于在幫助市場投資者增加支援公益事業的渠道的同時,提升自身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并使用產品設計踐行資產行業投身公益事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