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目前有關方面正積極推進《境外投資條例》立法工作,這也是我國首次將海外投資提上立法日程。而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轉發了《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限制包括房地產、酒店、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業內認為,《指導意見》已為立法工作奠定基調,未來我國企業能在哪些領域對外投資、該如何投資都將更加有法可依。
近期,嚴控境外非理性投資的政策和立法都在加碼。
不管相關立法工作何時完成,此番以《指導意見》為先導,明確將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是理性糾偏,利好的不僅是國家,更是企業。
近年來,由于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不少國內資本選擇到海外市場尋覓新商機,但這些“走出去”的企業不少都存在缺乏系統規劃和科學論證,盲目決策等問題,結果是后續經營困難,造成較大損失。還有一些企業將境外投資重點放在一些非實體經濟領域,導致資金跨境流出大幅增加,直接沖擊我國金融安全。更有極少數企業背離境外投資初衷,趁機向境外轉移資產。如一些企業在海外收購體育俱樂部,曾被央視點名。同時,有的發達國家設置障礙,我國企業海外并購遭到猜忌和抵制。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局不穩,部分國家地緣政治沖突頻發,我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外部環境更趨復雜等。
國際市場復雜,如果不問青紅皂白就到海外市場尋覓新商機,很可能誤入歧途,難以為繼,甚至“賠了夫人又折兵”。國家審時度勢,為此發布“限制令”,加強對牽涉其中的企業進行監管,其意義就在于此。
因此,對于企業而言,不應一見“限制”就皺眉頭,要認識到這是為企業著想、對大局負責。事實上,《指導意見》除了“限制”,更不乏“鼓勵” ,即鼓勵企業開展合理的境外投資,對于企業合理的境外投資需求,國家絕不會加以限制。如在基礎設施、產能和裝備等方面提出六類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就是為了進一步支持國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按照商業原則、國際慣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只要企業很好把握,便是“錢”途所在。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雖然目前《境外投資條例》已經初具雛形,但立法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短時間內實施可能性不大,而對外投資本身較為復雜,我國境外行政能力存在一定限制,都可能影響到相關法律法規的最終落地。如果相關監管部門延續過去較為死板、苛刻的管理模式,可能會直接導致境外資本規避過于嚴厲的監管,從而削弱法規的傳導作用,這需要有所警惕。(原標題:張國棟:強化境外投資監管是理性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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