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戴眼鏡的男老師站在講臺上,不時有學生走上前,接受他的掌摑。男老師似乎非常憤怒,每個上前的學生,不論男女,基本上都是兩記耳光,聲音響徹整個教室。被打的學生幾乎沒有閃躲,老老實實地挨耳光。從視頻拍攝的角度來看,是班里的學生用書本擋著,偷偷拍下的。有的家長回家發現自家小孩嘴里面破損出血了。
教師體罰學生之事似乎已見怪不怪。掌摑學生,登門道歉,接受處分,事件平息,這已成為處理這類事件的老一套。類似事件總是此起彼伏,說明有些學校、有些教師始終沒有認識到教師體罰學生后果的嚴重性,而背后值得進一步深思的是,這些學校和老師是不是受到了應有的處理。
此次事件發生于初級中學,被打臉的是已經有些懂事的十幾歲的青春少年。問題恰恰是,這些青春年少者的人格成長通常深受教師行為的影響,教師公平正直、善良包容等良好的心理行為特征,有助于學生們的健康成長和人格發展。反之,如果教師暴戾沖動,則不利于學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的形成,甚至會給學生成年后的品格發展帶來陰影。毫無疑問,當眾掌摑這種集體式的人格侮辱行為很可能給被打者帶來極為負面的心理影響,學生們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而對于這種傷害行為,究竟應該給予什么樣的處罰呢?據媒體報道,事后,打人老師逐一到被打學生家里進行賠禮道歉。長豐縣教體局研究決定,責令涉事老師立即停職停課,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于為什么這名老師會采取這種教育方式,事發學校的老同事解釋說,是這名老師太想出成績,加上心情不好。不用說,不少人還會認為是教師的素質和職業道德問題,還可以把這歸咎于優差班的分班機制和教學目標設置不合理等。的確,從不同角度,我們可以找出許多原因,但如果教師打學生的行為觸犯了法律,那這些都不是阻卻追究違法犯罪的理由。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員罪”,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名使虐待罪的主體范圍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員內部,更將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和單位納入刑法處罰范圍,同時還提高了刑罰力度。顯然,新規定的這個罪沒有排除教師虐待學生的情形。除此以外,刑法原本就規定有侮辱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犯罪,對于該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設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打學生家長一起以該罪名對打人教師提起控告,打人者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未必沒有。
退一步講,對于公然打人的行為,輕于《刑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早有明確規定,如根據該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毆打、傷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42條亦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此次那名教師輪番掌摑38名學生,既是傷害學生身體,也是嚴重侮辱學生人格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理由將教師打學生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是外面的人進學校教室掌摑學生,哪怕就毆打一個同學,公安機關也會毫無疑義地做出治安管理處罰。這樣的區別究竟是為什么呢?難道就是因為打人的老師是出于教育學生的“善意”,法律顯然不能原諒這種“善意”。在法律上,善良動機最多也是酌情從輕考慮的情節而已。
話又說回來,學校教育包不包括一定的懲罰性一直是個困惑教育工作的老問題,今年3月,青島市實施新的《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據說是全國第一部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該《辦法》中頗為引人關注的是:學生擾亂教學秩序,教師可對其進行適當懲戒。適當懲戒“熊孩子”固然有利于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如何認識“適當”懲戒這個“度”,而且何為“擾亂教學秩序”都難以把握和拿捏。譬如,在安徽這起事件中,沒有按規定默寫古詩詞算不算“擾亂教學秩序”呢?(原標題:教師掌摑學生不能登門道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