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最近處分11名學生的事情,經報道后引發了很大關注。
原本只是一份發布在學校內部網站的稀松平常的處分公告,卻因“清華”的金字招牌成為熱點。評論員們大談“精英作惡的危害”,網友們紛紛點贊清華大學“沒有因學校榮譽受損就包庇”,而受處分的研究生卻從喧囂的輿論場中消失了。
作一種假設:如果被開除的學生不服,該怎么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可以檢視清華的校規及處分之舉是否與國家法律存在抵觸。
早已有人這么做過。2014年,北京大學女博士于艷茹被指論文嚴重抄襲,一時輿論嘩然。2015年,北大撤銷其博士學位。于艷茹不服, 2015年7月,她將北大告上法庭。
于艷茹勝訴了。法院認為,北大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撤銷了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
法院還指出,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聽取當事人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也應自覺采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
無獨有偶,幾年前的一個案例與之有相似之處。2011年12月22日,華南師范大學學生何紹龍請同學替考,被監考老師發現。2012年3月,學校對其作出開除學籍處分。何紹龍認為處罰過重,且學校未經調查取證、聽取陳述申辯、最終決定等必要程序,當天即作出不允許其參加學校教學活動和繼續住在學校宿舍的決定。
法院認為,華南師大未履行相關告知聽證的義務,剝奪了校規賦予何紹龍的聽證權利,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判決撤銷華南師大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
另一起案件則以學生敗訴收場。2004年年底,中國礦業大學研究生宋慶請同學代考,被學校發現。中國礦大于2005年6月開除其學籍。宋慶認為學校作出開除的處分過重,請求撤銷該處分決定。
法院認為,中國礦大經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討論并上報校長批準后作出處分決定,且在給宋慶送達的《宋慶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送達書》上,明確告知宋慶申訴權,不屬程序違法。因此,法院判決維持中國礦業大學的處分決定。
可見,程序正義是法律實踐中的重要一環。違法者固然不對,但其正當權利也應得到維護,校規的制定、執行更應受到嚴格的監督。
位階低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位階高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是法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高校制定的校規不得與上位法發生沖突;若存在發生沖突的部分,應以法律為準,校規的相應部分無效——近年來出現的學校敗訴的案件,相當部分正是因為校規不合法而引起的。
1996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永在一次補考中被認為考試作弊。北京科大于1994年制定了《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規定凡考試作弊的學生一律按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校對田永作出退學處理決定,但未直接向其宣布、送達相關決定和通知。1998年,北京科大拒絕為田永頒發畢業證書。
法院認為,北京科大對田永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與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抵觸,學校所作退學處理決定違法。因此,法院判決北京科大為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一位學者在論文中指出,有的學校往往憑某位領導的一個指示、一句話或一次大會發言,便匆匆起草一個規范性文件,如不少高校在期末考試前出臺的《關于嚴肅考風考紀的緊急通知》等。這種“因事立法”“應急立法”的產物并未經過周密的調查研究、必要討論,便草率發文,其質量可想而知。
制定校規在程序上的缺失,是高校校規中不合理、不合法之處頻現的重要原因。
我們所處的時代一直對“快”孜孜以求——制定校規要快,要讓領導看到立竿見影的成效;執行校規要快,在爆發的輿情面前,跟著輿論大潮走,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息事寧人”;發表意見要快,看完文章標題,抓住某個爭議點,一頓猛鑿就能有超高閱讀量。
很難說北大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與當時輿論對北大的批評毫無關系——多名專家認為北大剝奪其博士學位的處罰過重;排除于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
在中國青年報法人微博一條關于“北大女博士勝訴”的消息中,相當數量的網友忿忿不平:“抄襲有理?”“抄襲不需要被懲處?”對于部分網民而言,他們需要的只是一個情緒的宣泄口。(原標題:學生被學校處分 有沒有合法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