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網購的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服務前,或多或少都會查看其它消費者的評價,作為選購的參照。如今,網約車行業也推出了這一模式,看似與主流趨勢接軌。但我認為,在有效保護乘客權益的相關規則沒有完善前,不宜盲目推行司機對乘客的差評權,否則有可能侵犯消費者正當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具體到實踐中,消費者通過分析各種好評和差評,參考商品總體評分,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判斷和選擇,且在消費活動后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就是行使上述權利的表現。
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必須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監督權。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消費者可以挑選經營者和商品與服務,而對經營者來說,除非消費者被相關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否則經營者無權在法律法規之外挑選消費者。
其次,凡是消費者基于自身體驗所做出的評價,經營者都應予以尊重,哪怕這種評價是負面的,甚至過激的,只要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情節,商家均應容忍。電商平臺也應真實客觀地展示商品的好評、中評、差評,不屏蔽和刪除差評,不故意“淹沒”差評聲音,確保消費者能自由表達、其他消費者能自由查看各種評價。
網約車行業的“司乘互評機制”無疑變相地侵害了消費者的上述權利。據報道,很多乘客對評價并不知情,更不知曉差評可能影響到自己約車,這說明乘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這種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將乘客蒙在鼓里的行為,不是消費者應受到的對待。
而假如乘客知道存在互評機制,則可能心存顧慮,不能真正自由地行使對司機的差評權。要知道,消費者因差評受到打擊報復的事例并不少,司機對給自己打差評的乘客作出差評更是容易發生的事情。在這種語境下,“司乘互評”就有可能異化“司乘互相好評”,消費者的監督權受到極大限制,甚至不復存在。
簡而言之,當前的“司乘互評機制”不能變相地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基本權利。有觀點認為,為了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則上應取消司機對乘客的差評權。即便要保留,也應重新制訂規則,如采取單向盲評機制等,讓司機無法知道哪位乘客給自己打了差評,以此謹防司機以差評還擊。(原標題:“司乘互評機制”?要謹防乘客權益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