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財經365訊(編輯 孫遠之)案發近兩年后,深圳“鸚鵡案”迎來終審宣判。記者從該案被告人王鵬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此前,王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
案件當事人王鵬今年32歲,老家江西九江,曾是深圳一家數控設備廠的工人。2014年4月,王鵬一名曹姓同事在廠區內撿到一只落單的鸚鵡,并將之帶回宿舍。由于王鵬對鸚鵡很感興趣,曹姓同事便將之轉送。2014年5月,王鵬從網上購買一只雌性鸚鵡與之配對。
此后,兩只鸚鵡以驚人速度繁殖,一年后即已達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鵬將其中6只鸚鵡,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警方事后的調查結果表明,6只鸚鵡中,除4只為玄鳳鸚鵡外,有2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因為它們個頭不大、性情溫順而得到很多養鳥愛好者的青睞。
2016年5月17號,公安機關在王鵬宿舍查獲該種鸚鵡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鸚鵡1只,共計45只。這些鸚鵡都是被列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8日14時,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將王鵬刑事拘留。
最終,法院認定,王鵬販賣2只“小太陽”鸚鵡證據充分,另查獲的45只被保護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2017年3月30日,一審判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隨后,王鵬提出上訴。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時,王鵬案二審在深圳中院開庭。庭審持續了將近十個小時,控辯雙方均列出多組新證據,對該案程序、證據、定性等多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其中,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為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案件未當庭宣判。
二審開庭后,深圳中院曾先后兩次申請延長該案的審理期限。
作為被告人的家屬,任女士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其實很簡單:經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還屬不屬于法律所規制的野生動物的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刑法所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寶安區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鸚鵡雖然是人工馴養,但也屬于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王某的二審辯護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動物案件司法解釋,屬于對刑法條文擅自所做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而,從法理上來講,法院不應當適用。因為它把馴養繁殖的動物直接解釋為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是和刑法相抵觸的。
據徐昕介紹,其實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作出過一個復函。徐昕說,法研[2016]23號文件非常明確地指出了徹底解決當前困境的辦法,要在修訂后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僅適用于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作為辯護人,他認為,被告人王某無罪的事實和理由是充分的,認定王某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用來定罪所適用的法律錯誤,王某的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徐昕解釋說,因為這個罪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行為對象是何物種,必須明知它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是王某其實并不知道他養的鸚鵡是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且一般的公眾都不太可能知道,因為市場上普遍都有出售,王某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對于“鸚鵡案”的判決你怎么看?你認同辯護人律師的看法嗎?
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