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可轉債”?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的出臺,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級高收益債券和私募可轉債等創新金融產品有望率先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以私募可轉債為例,私募可轉債一直被譽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利器,對于中小企業的成長幫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還十分模糊。
從法律角度上來講,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領域的關系,即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托關系、基金關系、委托關系和合伙關系。而可轉債券主要涉及到股權和債權的關系?;谶@兩種關系,同樣的法律空間還可以拓展到股轉債方面。
目前我國財經法律還不允許公司間相互直接借債,而是必須通過第三方委托授權,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如果私募可轉債要在法律方面獲得認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決公司間直接借貸的合法地位,因為后者直接定義了面向企業發行債券的合法性。
對于私募可轉債的債券和股權目前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債券方面有《企業債券條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條例規定,股權方面有《公司法》相關條例規定。但是,對于股權和債券之間的轉換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定義。按照國際慣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的就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現存法條的空缺是未對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進行明確指引,但這并不構成民間自行創新的障礙。
按照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專門針對非上市公司可轉債的立法?,F在涉及公司債的主要由《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來作出相關的規定。
特別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條對發債“核準”進行了規定,而核準發債是公開發行的必經程序,這一法條對非公開發債可以解釋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直到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一些公司發債的雜項事務,這些都可以為非公開發債所用,沒有沖突。
對于私募可轉債未來的前景,專家認為,私募可轉債就好比是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橋梁,如果能夠得到相關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個的立法過程要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整體步伐。
“雙創”熱潮下的發展現狀
去年1月,證監會正式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有力地促進了交易所債市的發展、壯大。今年以來,交易所債市已經發行了1.48萬億元債券,從發行主體的結構看,84%是非金融企業,基本涵蓋了主要的國家重點行業,包括交通、電力、運輸、基建等。此前市場詬病較多的是,房地產企業一度占到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主體的45%。今年以來,證監會堅決貫徹國家“脫虛向實”的整體思路,繼續優化發行主體結構,目前房地產公司以及類平臺僅占交易所債市發行主體結構的34%,其余60%多基本都屬于實體經濟。
值得一提的是,以所有制結構分類,國有企業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的發行主體結構里占比高達84%。從主體評級來看,交易所債市里評級為2A以上的發行主體占95%,3A以上占據41%。高莉指出,數據充分說明進一步優化發行人結構的工作空間還很大。
在目前的“雙創”熱潮下,我國經濟正處于增長動力轉換階段,大量的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不斷涌現。而與此同時,這類企業恰恰是融資難點和痛點,在整個融資市場尤其是直接融資市場處于弱勢地位。
高莉舉例,中關村每年新增企業兩萬多家,所有納入統計的高新企業的融資結構里,銀行貸款占據74%,直接融資和股權融資僅占25%,其中債券形式的直接融資不到3%。
因此,下一階段資本市場如何更好地服務于創新創業,服務于高成長性、初創期企業,是證監會正積極面對的問題。
應市場需求而來
為進一步貫徹資本市場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始構建內部分層,針對新興的、高成長性企業設計債券。近期監管層正在推進“雙創”債工作,希望在發行主體結構里面構建“一體兩翼”,“兩翼”就是綠色金融和創新創業,尤其是要在新三板創新層里進一步推廣“雙創”債,以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據了解,在推進的過程中,市場需求比較旺盛的是可轉債。從實際情況來看,中小企業風險確實較大,怎么進行風險的定價以及比較定價之后的長期債權管理,是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高莉透露,監管層也正在研究推出適合中小企業的股債結合產品,目前可行的是私募可轉債,這種含權的債券品種有望優化和完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資本結構。
基金經理怎么看?
華夏可轉債基金經理魏鎮江認為:“可轉債進可攻退可守,是優質的大類資產,且可轉債投資價值顯著:一是監管機構對可轉債發行主體在盈利、分紅、治理等方面有較高要求,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總體基本面比市場平均水平好;二是可轉換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三是可轉債條款對持有人較為優厚,如初始轉股溢價較低,有一定票息,轉股價可下調等;四是平均市盈率為23.2倍。目前市場可轉債對應的正股價格估值水平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