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對“營運記錄”設置了具體的標準,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上述負責人表示,營運記錄是對公司歷史經營情況的反映,是關鍵資源要素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的實際體現。與業務相匹配的營運記錄,可以較好地反映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具備可持續性。全國股轉公司從公司與市場發展的雙重實際出發,在營業收入、股本、每股凈資產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于引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合理規劃發展、參與資本市場,也有利于市場控制風險,為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穩定高效的資本市場服務。
本次指引修訂中摒棄了掛牌準入負面清單中不便于操作的相關要求,吸收了市場主體普遍接受且對市場發展和風險控制有利的部分要求,如將營業收入指標納入營運記錄要求等,掛牌準入負面清單不再繼續適用。
本次修訂,股轉系統對“營運記錄”設置了具體的標準,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因研發周期較長導致營業收入少于1000萬元,但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 3000萬元的除外;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原標題:新三板修訂掛牌條件 細化六項準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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