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創新與風險一直以來都是一對“相愛相殺”的組合,而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發揮金融創新活力,滿足實體經濟金融服務的需求。
丁連星表示,如今,金融業的新技術使用,催生了各樣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不久的將來各種科技將廣泛深入和運用到金融產品或服務流程中,創新科技的應用使得金融科技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更加特殊,一旦出現問題勢必會比傳統金融體系更快,影響范圍更廣,涉及主體更多。
對此,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鄧智毅指出,從2008年金融危機至今,全球監管力度空前加大,監管占有的監管資源越來越大。
“昨天德勤報告稱,從2008年金融危機到現在,整個金融機構收取的監管費用,全球增長了492%,累積起來將近超過3000億美元。以歐美為主體的大型銀行交的罰款增加了45倍,一方面說明監管的力度空前加大,同時也說明監管占有的監管資源越來越大。”鄧智毅說道。
鄧智毅認為,當前出現了金融科技這樣的新業態,也出現了監管科技的新形態,從側面說明了傳統監管的手段已經遠遠不能適應了。
“業界一般認為,金融科技到今天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金融IT階段,二是互聯網金融階段,三是金融科技的3.0階段。特別是在金融科技3.0階段,應該說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這些技術一并發力,所以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鄧智毅表示,也就是說金融科技潛在風險越來越多。
對此,鄧智毅分析指出,從機構層面來上看,一是影響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金融機構可能分流部分銀行業務,對現有銀行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形成巨大挑戰;二是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風險,金融機構更多運用新技術,并進行外包,增加風險管理難度;三是有可能提高整體風險水平,金融科技企業在增加金融服務可獲得性的同時,有可能降低客戶門檻,引入更多的高風險客戶群體;四是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丁連星進一步解釋,金融創新是必然的過程,作為監管機構,要對創新的金融業態產品有深入透徹的理解和分析。
對此,丁連星建議,監管層積極引入新的監管理念,在有限的范圍和風險容忍度以及宣傳法律法規框架下,為金融創新創造靈活空間。提升監管的實時性,及時做出警示和支持,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也提升風險防范的有效性。另外,在風險披露方面,加強金融消費的教育保護,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消費者的保護,對于金融創新監管應加強創新金融產品和信息披露要求,讓金融消費者更加了解新產品或者新服務的風險,通過對投資行為理性引導,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規避風險,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