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后以為,金老師與張老師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條約》及《增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現,且未違背國度執法強迫規則,故法院確認正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束縛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厲恪守履行。
張老師于2016年4月25日單方公告金老師排除條約,導致金老師無法完成后續的繳稅、付款、過戶及抵押貸款手續,其舉動組成基本違約。
法院訊斷金老師一次性給付張老師剩余購房款186萬元;張老師、劉某幫忙金老師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張老師、劉某向金老師補償違約金20萬元。獲取更多財經新聞訊息,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