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這與此前系列防范債務風險政策一脈相承。5月3日,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發文,依法依規對PPP、政府投資基金等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各類合作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這次被規范的是政府購買服務。財政部表示,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范,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
部分地方存在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為工程建設項目融資等違規行為。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曾指出,“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有的地方出現一些隱性債務,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
有金融機構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PPP模式由于流程較長,且有10%財政支出紅線控制,一些地方將本應采用PPP模式建設的工程項目,轉成相對容易的政府購買服務。
曾有地方財政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一些大型基建項目,地方需要上馬,用PPP模式會突破10%財政支出紅線,希望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獲得建設資金。
財政部表示,《通知》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做法,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承接主體行為均提出明確要求,防止發生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一是明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行為邊界。《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政府融資。通過依法依規做出禁止性規定,指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正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精神,避免異化為變相舉債融資,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是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識別,防范經營風險。
三是規范承接主體融資行為。《通知》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制度規定。
《通知》列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負面清單,“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范實施”。
《通知》也指出,“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要回歸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堅持費隨事轉;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
《通知》要求,各省財政廳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