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28日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獲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
《管理細則》指出,可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機構投資者:一是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二是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對于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自然人投資者,要求如下:
一是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是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