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基金的運營中,除了一些日常開銷通過管理費用支付外,GP還會產生一些費用,通常這些費用由LP來承擔,主要包括:聘請法律顧問的費用、聘請審計師的費用、向LP定期匯報基金表現而產生的開支、向中介機構支付投資項目的中介費用等。不過,現在絕大多數GP和LP 都會商定,將產生的這些費用全部計入投資成本,待最終收益分配時再進行相應扣除。
(二)投資回報分配
投資回報如何進行分配,這恐怕是LP們最為關心的問題了,實踐中面對GP設計的紛繁復雜的投資回報分配條款,LP往往是頭痛不已。這里重點從兩個方面對此問題作以闡述:
首先談投資回報的分配時間,這也是LPA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但實踐中許多人對此條款往往忽略不談,甚至是想當然。不同的分配時間對GP 和LP的切身利益都有很重要的影響。目前,PE業內流行的投資回報分配時間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在每個投資項目產生回報后立即進行分配(又稱By Deal),即在每個投資的項目退出后,就該項目投資回報所得在GP和LP之間按LPA協議約定直接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對GP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時間點下,GP的總回報可能大于LPA中通常約定的總投資回報的20%。
另一種是還本后分配(又稱By Fund),即LP收回投資成本(或者說投資成本加優先回報)之后才開始分配投資回報給GP。這樣的分配時間點對LP相對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方式下,LP往往會要求會對優先回報提出一定的要求。
實踐中如采用By Deal 進行分配時,LP有時還會就特別項目產生的損失,或者GP獲得的高于預先約定的總投資回報分成比例的部分要求進行回撥,又稱“利潤回撥”機制。通常是在第一個投資項目推出后,GP應將其分配的投資回報的20%回撥,即和LP設一共管賬戶,等第二個投資項目退出時,如第二個項目是盈利的,則GP原留存的20%直接劃轉GP名下,再按第二個投資項目分配投資回報所得20%進行留存;如第二個項目是虧損的,則用GP原留存的20%直接彌補第二個項目上的損失,但仍以該留存的20%為限。
其次談投資回報的具體分配方式。投資回報(又稱Carry)必須是在GP和LP之間進行的分配,目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做法是將基金投資的凈資本利得的20%分配給GP,余下的80%分配給LP。但PE實踐中,作為出資人的LP往往會要求一定的優先回報,即投資回報分配時,LP先要取回投資成本和一定的優先回報,這類優先回報率通常是6—8%。
在LP提出優先回報要求后,GP通常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在LP取得優先回報后,剩余投資回報分配時,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一種是在LP先取得6——8%的優先回報后,GP可直接取得LP所領取的優先回報的1/4,此后雙方再就剩余投資回報按LPA約定執行。
(三)利益沖突機制
LPA中的利益沖突機制主要源于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通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具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當中,有的GP 往往管理的不只是一支基金,他既可能同時或者先后發起幾支不同的基金,也可能受不同基金委托而管理幾支不同的基金,這樣一來,其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切實從LP的利益出發,優先保證這些LP的利益?這也是實踐中LP們很關注的一個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