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后續政策做準備
113號文的背景是,保監會將對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即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應符合保監會關于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目前,保監會已經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都只能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后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自查范圍廣
文件顯示,本次自查整改的范圍不小,包含了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方方面面。
產品上,自查整改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和中短存續期保險的賬戶情況以及產品回溯和產品信息披露機制的情況。
比如,分紅險應該單獨賬戶單獨管理、獨立核算,賬戶管理和盈余分配要符合規定。萬能險的單獨賬戶資產也要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采用同一結算利率,設立萬能單獨賬戶特別儲備,向萬能單獨賬戶注資應符合規定條件。當萬能賬戶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3個月小于實際結算利率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應按調整當月實際結算利率。
又如,投連險的投資風險應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公司不得承擔投資風險、保證投資收益。
從監管部門下發的自查整改情況統計表上可以看出,此次需要報送的資料非常地詳細。除了按照產品分類報送數據,還要求公司按照銀行、個人、團體等業務渠道報送數據。
保險產品期限錯配的情況,也涵蓋在這次摸底的范圍內。根據要求,保險公司要按照產品的期限,分5年以內的中短存續期、5年以上的中短存續期以及5年以上的非中短存續期產品,報送2015年、2016年的各項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