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海期貨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下稱能源中心)正式發布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以及11個相關業務細則。下一階段,能源中心將按照業務規則積極穩妥地完成各項上市準備工作,爭取年內推出原油期貨。
原油期貨是證監會批準的首個境內特定品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可以依法參與原油期貨交易,其整體方案的基本框架是“國際平臺、凈價交易、保稅交割、人民幣計價”。
即將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上市的原油期貨標準品為中質含硫原油。按規定,原油期貨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00桶,交割數量必須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合約交割月份為最近1-12個月為連續月份以及隨后八個季月。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4%。
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開戶機構為個人客戶申請開立能源中心交易編碼時,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10筆以上的境內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境內或者境外期貨交易成交記錄;申請交易編碼前5個工作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等。
根據規定,境外中介機構是指不直接入場交易,但委托期貨公司會員或者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結算的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特殊參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能源中心規定條件,經能源中心審核批準,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機構,包括《境外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
據悉,原油期貨在國務院相關部委政策的支持下,落實境內外資金進出方式,實現境內市場與全球市場的融通。一是充分利用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等金融創新政策,原油期貨以人民幣計價,接受外匯作為保證金使用;二是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了直接和間接的交易方式,方便境外投資者參與原油期貨交易;三是明確能源中心的中央對手方地位,確保市場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