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產管理行業的目光被“證監會全面叫停通道業務”的消息所占據。
多家媒體通過援引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的一段表態,解讀認為證監會已“首提全面禁止通道業務”,且影響范圍包括券商資管、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在內全部證券基金類資管機構。
21世紀資本研究院認為,業內目前就監管層針對通道業務“全面叫停”的說法,存在明顯的過度解讀成分。
在不斷敦促資管行業“回歸主業”的呼吁下,監管層針對通道業務的態度的確處于不斷收緊狀態;但通道業務也并非面臨近期業內所傳聞的一刀切式的“全面叫停”。事實上,在宏觀審慎的監管思路下,以一刀切的方式來叫停和清理數以萬億規模的通道業務也并不符合實際需要。
我們認為,產生這種過度解讀的內在原因,在于“通道業務”這一概念,在官方、業界和輿論均無準確定義。相比之下,證監會更希望強調的,應當是資管機構不得輕易對管理責任進行讓渡;若復盤監管層針對通道業務的治理沿革就能發現,這一表態仍然是此前規則的強調與重申。
不能視自身為通道
準確判斷當前監管層對通道業務的態度,應回到證監會對通道業務的上述表態的原語境中來審視。
證監會原文表述是:“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
然而,這一表述是否可解讀為對通道業務的全面叫停,顯然值得商榷。
首先,此次證監會對通道業務的表態,出現于對新沃基金專戶業務風控缺失導致重大風險事件的通報中,因此這一表態是伴隨新沃基金事件本身而存在的,并非是專門為針對通道業務而提出的新政策。
其次,在上文通報表述段落之前,證監會用“我會一再強調”等字樣已經證明,該通報對通道業務的態度并非是新口徑,而是此前一直強調的原則。
最后,爭議最大的部分來自于證監會“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的表述。不少業內人士或媒體人正是據此解讀為監管層對通道業務的全面叫停。
21世紀資本研究院認為,之所以產生類似的過度解讀,原因在于官方、業界和媒體對于通道業務尚未形成統一標準;當下廣義的通道業務,是依照交易結構來框定的概念——即資金、資產均來自于銀行等委托機構,資管機構所設立的資管計劃僅扮演資金流轉工具或投資載體職能,而并不產生實際投資決策行為,故而被稱之為通道業務。(本文所稱的通道業務,即從屬這一概念)
然而,證監會通報所提及“所謂的‘通道業務’”,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場中廣義理解的通道業務,其可大致理解為監管層要求資管機構“不能視自身為‘通道’”的一種表達;且須注意,在前述通報中,通道業務也被附著了前綴“所謂的”以及雙引號,亦是對該結論的佐證。
我們認為,證監會在該處表述中,所希望強調的,更多是資管機構應對于管理責任恪盡職守,且強化對委托資金、投向資產均來自于同一主體的機構間業務承做、盡調、風控、合規等多個業務環節的審慎性。
即從管理責任的角度講,無論是資金、資產都由銀行端提供的一對一產品,還是通過外部評級來包裝一對多產品的偽ABS項目,雖然委托方視資管機構為通道,但資管機構卻不能視自身為“通道”。對于管理人而言,均需要獨立的進行嚴格風控和盡調審核,認真履行管理人職責,并承擔相應管理人的相應責任,這也是監管層對資管業務長期以來的要求。
但我們同時認為,證監會之所以在通報中對通道業務采用上述方法表態,原因在于其拒絕為通道業務“正名”。而這從另一個側面也傳遞出監管層試圖通過強化合規性要求,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方式,來抬升資管機構開展通道業務的成本,進而敦促資管機構放棄套利、倒逼其回歸本源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