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港交所集團及其旗下聯交所就建議創立創新板及創業板檢討發布咨詢文件,公開征求市場意見,進一步完善上市機制。
創新板將允許“同股不同權”
盡管香港在過去8年中有5年均名列全球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榜首,但依據現行的上市架構,尚未有盈利、采用非傳統管治架構等新經濟公司都不能在香港市場上市,此外,已在海外上市的內地公司也不能在港作第二上市。現行上市架構也因此飽受市場詬病。
為解決前述問題,聯交所在本次推出的創新板框架咨詢文件中,建議設立一個獨立于主板及創業板、同時包含兩個板塊的創新板。一是創新初板,對象為未符合創業板或主板的財務或營業紀錄要求的初創公司,以及采用非傳統管治架構的公司(如“同股不同權);二是創新主板,對象為已符合主板現有財務及營業紀錄要求的公司,但由于公司采用非傳統管治架構,目前不能在港上市。這兩個板塊均不限制內地公司作第二上市。
同時,相關建議方案根據每個板塊的不同風險水平設定了相應的股東保障標準。創新主板將對散戶開放,因此會采取與主板相似的監管方針。而創新初板將只對專業投資者開放,因此上市要求會“比較寬松”。此外,為了確保市場質量,創新板的兩個板塊均設置快速除牌機制。
建議提高主板及創業板上市門檻
近年來,市場極其關注香港創業板的質量和表現,包括股權過度集中、股份流通量過低、上市后股價大幅波動、制造“殼股”以及上市申請人可能利用創業板轉主板上市來規避直接申請主板上市所需的盡職審查要求等。對此,聯交所建議修改《創業板規則》。
具體來看,聯交所建議刪除把創業板作為主板“踏腳石”的定位概念,取消創業板轉主板的簡化轉板程序,并為現有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已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及其后獲批上市)的公司提供3年的過渡安排,以降低取消簡化轉板程序對他們的影響。
同時,相關建議方案也提高了創業板的上市門檻,包括:將最低市值門檻要求由1億港元增至1.5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市值要求也相應由3000萬港元增至4500萬港元;將最低現金流門檻由上市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2000萬港元提高至3000萬港元;強制規定所有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須包括公開發售,且占比不少于總發行量的10%;將創業板控股股東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等等。
此外,咨詢文件也建議相應提高主板上市時的最低市值門檻(由2億港元增至5億港元),且提高最低公眾持股市值要求(由5000萬港元增至1.25億港元)。
聯交所表示,如果此次建議方案獲采納,聯交所各板塊的定位將呈現鮮明的差異化:主板的定位將會是“優質板塊”,創業板的服務對象將會是那些符合所需財務及業務紀錄期要求,而又希望吸引散戶和專業投資者的中小型發行人,創新板則彌補了香港現有上市架構中的不足,滿足新經濟公司及初創企業的需要,同時維持適當的監管及股東保障標準。
據悉,本次咨詢期將于2017年8月18日結束。聯交所表示,若設立創新板的建議獲市場支持,聯交所計劃于2018年落實詳細的創新板上市規則,并計劃于2017年底前發表檢討創業板的咨詢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