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
2宗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中,一是馬永威、曹勇于2016年7月5日-18日期間,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買賣、在漲停板大量申報買單維持漲停價格、虛假報撤單、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福達股份”股價,獲利共計約2288萬元。馬永威、曹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馬永威、曹勇違法所得約2288萬元,并對馬永威處以約4577萬元罰款,對曹勇處以約2288萬元罰款。二是廖山焱于2015年11月25日-12月23日期間實際控制并利用廖某山、廖山焱等9個自然人名下期貨賬戶,以連續買賣或者自買自賣的方式交易“普麥1601”期貨合約,影響“普麥1601”合約價格和交易量,沒有違法所得。廖山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3條、第40條規定,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71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廖山焱處以60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馮玉露系中科英華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山東天業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東天業黃金礦業有限公司90%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敏感期內,馮玉露將內幕信息泄露給王宇勤,王宇勤利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中科英華”140.3萬股,盈利約419萬元;蘇建朝與馮玉露關系密切,雙方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話聯絡,且蘇建朝控制使用“蘇建朝”等7個證券賬戶交易“中科英華”,共計盈利約877萬元。馮玉露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王宇勤、蘇建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宇勤違法所得約419萬元,并處以約419萬元罰款;對馮玉露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蘇建朝違法所得約877萬元,并處以約877萬元罰款。二是劉國武全程參與北部灣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購長島渤海長通旅運有限公司65%股權的合同談判,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國武利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北部灣旅”5.01萬股,賣出5萬股,沒有違法所得。劉國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劉國武處以15萬元罰款。
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作為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按規定對九好集團銀行存款進行查驗,導致未能發現九好集團3億元定期存款處于質押狀態;未按規定將實地調查情況作成筆錄;未按規定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或不能實現查驗目的,也未說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驗措施和方法;出具的《法律意見》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天元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20條、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天元所業務收入150萬元,并處以7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史振凱、劉冬、于進進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