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網9日消息,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在規范整治資本市場方面,《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懲治證券犯罪行為,防范和化解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要求,要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要遵循經濟、金融的發展規律,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依法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對于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的問題上,《意見》要求,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規范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準確適用保險法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促進保險業發揮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意見》對互聯網金融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意見》規定,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系,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對于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糾紛案件,《意見》要求,要加強新類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準確適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規范,確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類案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成為貸款通道的問題,《意見》要求,對其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其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意見》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放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過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的功能,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推動經濟去杠桿。對于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尸企業”,及時進行破產清算,化解過剩產能,降低企業杠桿率。對于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則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手段進行拯救,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
在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方面,《意見》要求,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提高審判效率,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意見》要求,要統一裁判標準,促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
對房地產行業存在的泡沫和潛在的金融風險,《意見》要求,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范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沖擊,引導房產交易回歸居住屬性。
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意見》規定,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