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募集資金運用和設計
1、募集資金運用是否帶來交易結構變化
盡管 2015 年 12 月份修改的《首發辦法》刪除了有關募集資金運用設計相關條款,但當時的背景也很清楚,為了注冊制而推動所謂注冊制。
其實這個條款在審核中依然是最為重要的,其不在于“規范性”,而在于,類似交易安排影響了企業未來的持續盈利能力。
然而,雖然法規刪除了這些條款,但實際中運用的是首發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特別是第一項),“即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募集資金投向設計要注意邏輯周延
受限于目前監管政策,對于募集資金適用要進行嚴格分析論證,不能疏于核查,特別是對于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開支等主要項目,要復核判斷其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之處,山東玻纖項目就有類似問題。
(四)持續經營能力
1、綜合判斷思路
綜合某些特別情況,會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做出判斷。
2、重大不利狀況的影響
3、行業周期波動
4、對客戶及關聯客戶構成重大依賴
二、規范性條件
(一)業務規范運行
1、注意環境保護、危險廢棄物處置等
2、現金交易
3、勞動法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4、票據融資及通過第三方客戶獲取貸款等
5、業務合法合規性(開了合法性證明不一定就通過,不一定不會被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