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遺囑信托公證,是指對遺囑信托進行的公證。而遺囑信托,是指立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遺囑形式的單獨行為設立的信托。即作為委托人的立遺囑人通過遺囑的形式,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遺囑人(即委托人)設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
一、信托制度在中國的涅槃與重生
信托是英國衡平法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早在20世紀初就在上海成立了通商信托公司,并且在1925年中央信托局建立時,全國的大銀行幾乎都設立了信托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信托業務被取締。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信托業務才以“得人之信,受人之托,理人之財,履人之囑”為經營原則迅速地發展起來。中央各部委、金融機構、各省市和有些縣政府幾乎都設立了各自的信托投資公司。我國相繼開辦了房地產資金存款、資金運用、委托業務、代理業務以及兼營業務等。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80年代末,全國的信托公司曾達到1000多家。但實際上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缺陷使原來的信托機構從事的幾乎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即貸款和證券業務,而非真正意義上的信托業務。為此,中央政府及其具體職能部門從1988年到1998年的十年間,先后對信托業進行了四次大規模的清理和整頓,使信托公司的數量由原來的1000多家降到239家。1998年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因經營不佳而破產,央行以此為契機,對我國信托業進行了第五次清理和整頓。在清理整頓中,通過合并、重組和撤銷,使信托公司的數量由第四次整頓后的239家降到58家。2001年10月1日,我國頒布了起草時間長達八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緊接著在2002年6、7月份,又先后發布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至今,我國已經出臺了很多有關信托方面的規章,為我國信托事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但是,《信托法》中所允許的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托卻發展緩慢,幾乎不被老百姓采用。究其原因,在于信托的“雙重所有權”的特點,難以完全融入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法制度,不要說普通百姓難以理解,就是法官和律師這些法律專業者都很不熟悉,更遑論運用了。
但筆者認為,現實需求的增長必將使得我國信托業即將迎來新的春天。遺囑信托也必將走入百姓的生活。
二、遺囑信托與普通遺囑相比的優勢
遺囑信托在國外是一種普遍采用的處理遺產的方式。例如,戴安娜王妃、梅艷芳、“流行樂之王”邁克爾.杰克遜都是通過遺囑信托的方式來處理自己的遺產的。而世界首富比爾蓋茨也早就設立了一份遺囑信托,準備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用于公益事業。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個人財富日益增多,但也帶來了很多新問題,主要包括:第一,家庭財產的繼承。因財產的繼承而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親友為遺產分配而反目的屢見不鮮。如何有效解決財產繼承,減少因分配而產生的糾紛,使家庭永遠和睦,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第二,遺產的管理和運用。如何確保遺產在被繼承人死后按照其意愿運用,防止繼承人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揮霍而使遺產流失。第三,如何保證在繼承人突然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能夠有效的管理遺產。第四,如何面對即將開征的贈與稅和遺產稅。為此,遺囑信托將擁有廣闊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