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財產確定、合法
《信托法》第11條規定,信托財產必須能夠確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財產或者信托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否則信托無效。委托人設立信托須有確定的財產。沒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對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也失去了依托。因此,確定的信托財產是設立信托的基本條件之一,當信托財產不能確定時,信托自不生效力。
設立信托不僅要有確定的財產,而且該財產還必須合法。這里所稱的合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設立信托前,設立信托之財產由委托人合法擁有。如果該財產系委托人非法占有(如強占他人之財產、盜竊之財產等),以該財產設立的信托當然無效。又如遺囑信托的遺囑人以非屬自己的財產設立信托的該信托亦屬無效。二是委托人設立信托之財產還須是法律允許的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4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如毒品、武器彈藥就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黃金在我國為限制流通物其流通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因此,當委托人以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時,該信托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單筆信托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因此如果遺囑人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擔任遺囑信托的受托人,應該審查遺囑信托財產的價值是否超過5萬元。
(四)信托目的必須合法
《信托法》第11條規定,信托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信托無效。信托目的違法是指以違法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有規避法律強制性規范或違法的主觀意愿并通過信托的方式來實現其愿望的信托。信托目的違法的情形多種多樣,如為犯罪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設立的信托等。
在同一信托中如有兩個以上的目的,且這些目的既有合法的又有違法的時候,如何確定其合法性問題。我國現有信托立法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信托目的的合法與否具有可分性,就應分別確定其效力。亦即合法目的的部分有效成立,目的違法的部分則無效。但目前的公證實踐一般要求內容必須完全合法,否則不予公證。因此,對于信托目的部分無效的,應該提醒遺囑人僅將合法目的的部分單獨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