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遺囑信托公證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遺囑信托,既要遵守信托法的規定,也要遵守繼承法的規定。在辦理遺囑信托公證中,應該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一)主體是否合格
一是委托人的資格?!缎磐蟹ā返?9條規定,遺囑信托的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受托人的資格及其選任。受托人的資格。《信托法》第24條規定,遺囑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2001年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對從事營業信托的受托人資格進行了規定。據此,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在一般的合同信托中,未成年人簽訂的信托合同無效。而遺囑信托由于是單方行為,因此如果選任未成年人作為受托人,不作為信托無效處理,應該選任新的受托人,以盡量維護信托的效力。當然,公證中應該盡量提醒遺囑人選任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受托人。遺囑信托中如果對于受托人的資格有一定要求,則公證機關應該審查受托人是否具有該特殊資格。如果受托人出現《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應該認為受托人不再具備委托人高度信任的條件,因此屬于信托法第39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該終止其職責,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請選任新的受托人。所以,公證機關也要審查該受托人是否已經喪失了繼承權。
受托人的選任。由于沒有獲得受托人的承諾,或者即使獲得了承諾但情況發生很大變化時,預定成為受托人的人可能不接受該指定。在遺囑中,可以先設定如果甲不行,則由乙來擔任,但如果制定的受托人都不接受的話,則要由受益人選任新的受托人。如果遺囑中規定,不是該受托人就不進行信托的話,該信托終止。另外,如果受托人無行為能力時,可以成為選任新受托人的事由,信托依然成立。在遺囑信托中完全沒有指定受托人時,一般認為應該尊重設定信托的遺囑人的最終意愿,盡量使其有效。根據遺囑,可以把受托人的選任委托給第三人,如遺囑執行人。從遺囑執行人來說,必須獨立于繼承人的意思讓第三人擔任受托人,且不能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的委托合同,只能根據遺囑。
三是受益人的資格?!缎磐蟹ā返?3條規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另外,根據《信托法》第11條的規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圍必須確定,否則信托無效?!独^承法》中規定遺囑只能選定生存的人被繼承人,最多也只能為已經受孕的胎兒留出特留份。與普通遺囑不同,遺囑信托中的受益人可以是現實中不存在的人(多為還未出生,甚至沒有懷孕的情形)。另外,死者、動物(如寵物狗)和無生命物(如先祖的墳墓)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是信托監察人。《信托法》第64條規定,在公益信托中應設置信托監察人。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這項要求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基本條件。公證機關應該注意審查遺囑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