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孫遠之)12月27日消息,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配套印發《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試行)》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技術規范(試行)》,明確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于條碼的付款服務時,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談及此次出臺上述文件的原因時,央行方面表示,條碼支付具有支付便捷、應用門檻低的優勢,在推動普惠金融和優化我國非現金支付環境建設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隨著近年來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在移動支付中的廣泛應用,客觀上提高了條碼支付的安全標準。但是,囿于缺乏統一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在條碼生成機制和傳輸過程中仍存在風險隱患,也引發了支付安全的風險案件,市場機構在業務推廣過程中還存在不正當競爭等現象。
因此,為鼓勵并規范金融創新,促進條碼支付健康可持續發展,人民銀行指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專家學者進行研究論證,研究制定了條碼支付業務規范和技術規范。
央行指出,條碼支付在降低商戶準入門檻的同時,加劇收單市場亂象。部分市場機構利用條碼可遠程發送、不受專業受理終端限制的特點,在商戶拓展過程中未履行“了解你的客戶”義務,通過“一證下機”等方式違規發展商戶,加劇了套現、二清、外包管理不到位等收單亂象,存在各類安全隱患,對市場可持續發展造成較大的危害。
同時,部分市場機構在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時,在定價和市場推廣策略中采取傾銷、交叉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導致支付行業無序發展和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此次,央行研究制定的條碼支付業務規范和技術規范明確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于條碼的付款服務時,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針對部分支付機構與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或支付機構直連進行商戶拓展,進一步強化了支付機構與銀行多頭直連的現象,明確要求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
此外,央行稱將加強商戶管理和風險管理。從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商戶風險評級、商戶檢查,以及交易風險監測,客戶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強化業務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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