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健身房“鐵律”有違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原則
2015年,杭州市民賴先生在西湖區某健身房辦理了期限為兩年的會員卡。健身房正式營業后,賴先生先后兩次購買了私教課程,第二次課程更是達到了15120元。2016年,賴先生因為個人原因想要退掉第二次購買的但未使用的私教課程時,遭到了該健身房的拒絕。健身房認為賴先生依據欠缺拒不退換。隨后賴先生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身房退卡未開課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費用,并要求賠償因延期開業損失20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賴先生和健身房之間約定的服務,不屬于特殊商品和服務,應遵循經營者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這一規則。且因個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權利,根據此類合同性質,不屬于可以強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獲得服務之前有權要求退還支付的價款。判決健身房返還賴先生私教費用15120元。
杭州的一位李先生則是因為健身房在收取費用后并未按時開業,且承諾屢屢拖延,要求解除會員協議,退還入會費3599元遭到健身房退款拒絕后亦訴至西湖法院。法院判決解除李先生和健身房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健身房返還3599元。
判決生效后,健身房均主動退還了兩人訴請的相關費用。
部分健身房設施宣傳時與實際上有出入導致糾紛發生
眾所周知,不少健身會所由銷售人員拉攏客源,銷售人員在進行會員銷售時都會信誓旦旦作出各種承諾,對課程內容、鍛煉效果、設施設備作出相關承諾,一些消費者會被銷售人員的宣傳所打動。但消費者一旦發現名不副實,難以滿足自身需求時,再想退卡、退款可能會遭到商家的推諉。
杭州的柳女士于2015年11月在一家健身房辦理了親子兩年卡,并當場支付了4499元。讓柳女士動心主要是因為銷售人員聲稱這家健身房建成后,有游泳池,還有兒童樂園。等該健身房營業后,柳女士到店里才發現該店內中沒有兒童設施,并且也沒有宣傳資料中顯示的游泳池,覺得受騙了,想要全額退款,卻遭到健身房的拒絕,于是把健身房起訴至西湖法院。
訴訟中健身房一方認可因場地條件限制不能建造游泳池,也認可沒有兒童設備構成違約。
西湖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健身房在宣傳冊中明確該店有游泳池。現柳女士認為游泳池是其決定在該店健身的主要原因,其他服務不可代替,因此健身房關于游泳池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對服務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應視為要約。游泳池宣傳冊內容為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約束合同的當事方。另,根據柳女士所辦理的親子卡的性質,可以認定雙方約定中含有兒童設施。現健身房由于場地條件限制,不能設置游泳池,且無法提供兒童設施,致使原告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該院認為,柳女士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價款,應予以支持,遂判決健身房與柳女士之間的服務合同解除,并返還柳女士4499元。
承辦法官說,消費者和健身房之間形成的健身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屬于可以強制繼續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條打不破的“鐵律”,即使與健身房簽訂協議中標明:“不得退卡”“一經售出,費用概不退還”等類似條款,該條款應認定無效。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同時,法官提醒,市民在辦理會員卡或者健身服務時,要保留好證據、協議等,以備維權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