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礦產督察項目292個,發現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各類問題800多條,下發督察意見198份。這是浙江省國土資源廳2014年至2016年度礦產督察工作成績單。
浙江這樣一個礦產資源“小省”,緣何在礦產督察方面能取得良好成效?該廳副廳長張金根一語破的:“這是我們緊密圍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階段管理總體目標,通過健全督察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完善督察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創新督察機制、強化整改成效,有序開展全省礦產督察工作的結果。”
建設一流督察員隊伍
浙江省雖是資源小省,但勘查開發方面卻是強省,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實現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顯得更為重要。
俗話說,家大業大,浪費點沒啥。對礦產資源相對豐富的省份來說,在礦業開發中破壞浪費點資源也許不會造成多大損失,但對浙江這個礦業“三小”(儲量小、規模小、產量小)省份而言,無序而粗放式的開發,將直接影響整個礦業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呂曉瀾坦承。
維護有序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離不開有效的監管,而有效的監管又需要一支堅強有力的礦產督察員隊伍來支撐。2006年9月,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成立了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組建了礦產督察站,具體負責全省的礦產督察組織管理工作。隨后,浙江省11個市國土資源局也陸續成立了市級礦產督察員辦公室。
“我們省廳的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設在礦產資源儲量處,礦產督察站設在浙江省地調院。省廳委托地調院承擔日常具體的督察組織工作,礦產督察站業務工作受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直接領導,督察全部由礦產資源儲量處來統一安排。”呂曉瀾介紹。
礦產督察,關鍵在人。該省的礦產督察站組建以來,隊伍力量不斷增強,專職技術人員由最初的3人擴增至9人。2016年底,他們通過報名、審核、培訓、考試、公示等程序,聘任了浙江省第四批礦產督察員93人,其中地勘單位人員37人、設計單位及礦山企業26人、國土資源系統30人,專業涵蓋地質礦產、采礦、選礦、水工環、物化探和礦政管理等。
“我們對礦產督察員的申報推薦條件要求很嚴,一是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熟悉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熟悉地質勘查、礦山設計、礦山生產和管理工作;二是具有地質、采礦、選礦、水工環、物化探、測繪、經濟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從事過5年以上地礦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工作責任心強,敢于負責,作風優良,能從事野外和井下監督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非公務員身份。這三個必備條件,確保了我們的督察員隊伍作風過硬、技術過硬,勝任礦產督察工作。”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調研員葉利俊說。
構建全方位的保障體系
要保障全省的礦產督察工作有序開展,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保障體系。2007年11月,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了《浙江省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實施細則》和《浙江省礦產督察工作程序》(浙土資發【2007】47號),明確了礦產督察的工作機制、工作程序、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經費來源,要求每年每位礦產督察員應有不少于4次的現場督察,提交有勘查督察員、礦業權人簽字的《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或《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編寫勘查督察報告,送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相關市國土資源部門。
“對礦產督察員在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我們建立了相應的解決處理辦法。”呂曉瀾介紹,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報告其查處礦業權人的違法行為,應在15日內赴現場查處;對于有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在7日內赴現場查處。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反映的違法行政或行政作為不力情況,應在10日內組織查處。礦業權人對督察工作不配合、設置障礙、隱匿實情、拒絕督察或有問題逾期不改正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法定的處罰權限依法進行處罰。
2008年12月,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又印發了《浙江省礦產督察員考核管理辦法》(浙資辦【2008】212號),對礦產督察員的考核內容、考核工作程序、考核等次及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每年1月由省國土資源廳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組織對全省國家級、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上一年度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督察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考核優秀和稱職的,繼續任用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稱職的,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證,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為了保障全省礦產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從2009年起,浙江省財政每年劃撥礦產督察專項經費180萬元。2014年5月,他們又制定了《浙江省礦產督察員工作補貼、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礦產督察專項經費使用范圍、使用標準、報銷程序及要求等。
創建監管有效的督察機制
為了探索建立良好有效的督察機制,浙江省廳編制了《浙江省礦產督察工作手冊》和《浙江省礦產督察操作指南》,進一步規范了礦產督察工作的組織管理,細化了現場督察的技術要求。建立督察組長負責制,全權負責現場督察的時間、分工、任務安排,并對督察報告等成果質量負責。
“我們還建立了督察整改驗收機制,對督察意見書中明確礦業權人必須整改的內容和期限,要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督促整改并組織驗收,整改方案和驗收意見報省廳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呂曉瀾說。
據統計,2014年至2016年度,浙江省廳按年度礦產督察計劃,組織128個督察組486人次,共完成督察項目292個,提交督察報告、督察備案表、實地檢查表等成果資料292份,發現勘查項目存在問題6類260余條、礦山企業存在問題13類600余條,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800余條,下發礦產督察意見198份。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移交省廳執法監察局并下發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督查通知書7份。
“我們還完成了年度礦產督察工作總結3份,印發全省礦產督察工作通報9份;召開督察組長座談會6次,舉辦督察業務培訓班3次。”呂曉瀾說,“另外,我們受國土資源部油氣中心委托,還相繼完成了《固體礦產勘查開采督察技術方法相關問題研究》、《固體礦產督察操作指南研究》、《礦產督察經費管理辦法研究》三個課題,有效提升了我省礦產督察工作理論研究水平。”